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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监总站、市质监站,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日起,方案论证单位从市住建局公布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请各单位按文件要求推荐专家,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于2019年11月 20 日前送市建筑业协会(联系人:林崇洪,联系电话:88572050;杨俊亮,联系电话:88561829)。


附件:1.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2.汕头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申请表


附件1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称专家库),是为我市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人才库。

第三条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业协会协助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

专家库全市共享,各区县原则上不再建立专家库。

第四条市住建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聘任和解聘专家;

(二)协调处理专家对专项方案论证中出现的重大争议;

(三)组织专家学习交流。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划分。

第六条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专业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一) 深基坑工程;

(二)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三) 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四) 脚手架工程;

(五) 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七)其他。

熟悉上述多个专业的专家可同时登记多个专业。

第七条市住建局可以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聘任专家。

第八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专家库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有关单位的邀请,以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活动;

(二)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行业管理规定,对需论证的专项方案进行独立论证,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专家论证咨询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要求专项方案编制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介绍;到被论证的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踏勘、咨询、查阅相关资料;

(四)获得合理的论证报酬;

(五)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专家因个人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活动的,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专家库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进行论证;

(二)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守邀请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所提出的论证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认真诚恳、客观公正地为委托论证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四)论证会之前对专项方案进行认真审查,按要求填写提出书面的专项方案论证意见书(意见内容应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等)并签名,于论证会召开时提交给专家组长;

(五)专项方案论证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并附上专家各自意见;

(六)在参加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生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七)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方案论证专家组应由方案论证单位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库专家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地区专家库中选取,方案论证专家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如深基坑工程须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岩土专业的专家),原则上应做到各专业人员合理搭配。

第十二条每次论证前,由论证组织单位将拟邀请的专家组名单报送市住建局,并在每次论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论证方案、论证报告和各专家的个人书面意见复印件送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三条专家库专家按照自愿、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市住建局在聘任期满时组织对专家的论证工作进行考评。对不称职的专家,不予续聘。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住建局核实后,取消其专家资格。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论证专家资格。

(一)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及管理规定进行论证的;

(二)不履行专家义务,1年内无故拒绝或缺席3次论证的;

(三)因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变化,未及时告知,或故意回避,导致一年内三次以上无法联系到的;

(四)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业务不精,敷衍了事的;

(五)所签署的论证报告存在严重错漏的;

(六)除领取正当的论证咨询酬金外,违背职业道德,收受委托论证单位的其他财物或好处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